有关电子数据证据,你要知道这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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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子数据证据,你要知道这两点

2020-10-26 09:29| 发布者: 龙华司鉴| 查看: 488| 评论: 0|来自: 龙华司法鉴定整理

在审判实践中,审查电子证据,可以通过鉴定的方法,由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出具专业的意见,对法官审查判断提供辅助。所以在审判实践当中,也有专家辅助人制度。


▌1.较详细规定电子数据的范围


新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五款的囊括性规定为电子数据的种类开了口子,只要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都可能成为电子证据。


▌2.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要素


新规规定了当事人提供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保全电子数据的要求,和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完善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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