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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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相关问题

2021-3-22 17:07| 发布者: 龙华司鉴| 查看: 404| 评论: 0|来自: 龙华司法鉴定整理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在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征:


一、形式的无形性:电子数据就其自身而言无法直观地读取所表示的内容,需要通过在电脑或手机上转码的方式显示。


二、真伪的脆弱性:在审查辨别电子数据真伪、可信度时,有较大困难,这也构成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大弱点,即运行过程中的脆弱性和易破坏性,安全性较低,此点直接降低了自身的证明力。


三、传递的技术性:鉴于电子数据依赖的数字信号具有间断性,若存在故意或者因为失误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增加、截取、修改、删减、剪切,从技术层面上讲,该行为结果难以分辨,需要鉴定人利用专业技术手段甄别。


四、极强的可复制性:电子数据的该种特点使其与一些易被毁损的书证、物证相区别,其复制性不会影响到实质内容。


五、互相的印证性:在审查电子数据真实性时,应当调出系统服务器中记录的信息同电子数据提供者提供的证据内容进行核实,以审核鉴别当事人是否存在篡改电子数据的行为。


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


一、电子通信当中的电子数据证据。


二、根据计算机技术生成的电子数据证据,这种类型的证据是通过数据图片、数据文档、数据库等形式表现的。


三、依靠计算机网络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主要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电子签章等形式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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