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司法鉴定的一般程序包括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和司法鉴定的实施等内容。司法鉴定的委托是由司法机关、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指定或申请启动司法鉴定并向鉴定机构移交鉴定资料、办理交接手续等的活动。 一、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哪些? 1.申请: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鉴定申请和相关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审查:司法鉴定机构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要求委托人补充。 3.受理: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4.实施: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完成时限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6.文书制作和送达: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电子数据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2.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3.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结语 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之一,是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来决定是否采信。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关诉讼当事人应通过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